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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高等教育应用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3年06月08日 文章点击数:653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助学的管理,拓宽学校人才培养渠道,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教育资源合理 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和法规。并按照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管理的通知》(2012)202 号文精神,为加强我校应用型自学考试规范化管理,提高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确保自学考试教学和考试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经参考多所院校,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助学的管 理,拓宽学校人才培养渠道,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教育资源合理 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四川省招考委《四 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应用型自考(本科)助学纳入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继续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要在保证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优势,向本校学生宣传,密切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开拓创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自考的社会助学,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应用型自考助学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

制。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应用型自考助学的综合管理部门,学校和二 级学院举办的应用型自考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在 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承担应用型自考的招生、助学和学生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用型自考助学形式分为校内助学点和校外助学点,校内助学点主要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助学;校外助学点主要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办学单位合作助学。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应用型自考助学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校 有关应用型自考助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应用型自考事务。

2.代表学校联系主考院校,审核应用型自考联合办学的校外助学点资质和办学条件,代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3.按照省教育厅学位办、主考学校学位办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的要求,协助做好应用型自考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申报和授予工作。

4.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应用型自考各专业计划,检查各专业 助学计划的实施。负责审核各办学单位聘任主讲教师资格,负责对助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5.负责监督各办学单位对应用型自考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

6. 负责应用型自考的办学研究,组织应用型自考的助学经验交流。

7.考负责考试、阅卷组织及成绩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根据主办院校的应用型自考各专业考试计划,编制本院(系)应应用型自考助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办学单位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本院(系)自学考试工作,并根据办学条件、发展态势、招生规模配备相应的自学考试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应用型自考的报名、注册、考务、学籍、毕业等工作。

3.完成应用型自考的助学任务,负责本院(系)应用型自考学生的班主任聘任工作,选聘主讲教师;选定相关专业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 负责教学管理,负责对学生开展专业教育和专业实习指导,负责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组织统考课程的报考,省考课程的报考、参与考试组织、监考、阅卷、成绩上报及试卷分析等工作,负责本院(系)应用型自考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等。

4.负责应用型自考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招生

第七条 自考助学点由学校统一设立,事前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申报;经学校审核并批准后,方能开展助学。

第八条 严禁各种未经学校批准并以学校名义办学的行为;严禁未经过学校批准擅自举办相关应用型自考专业;严禁任何个人借学校(或二级学院)的名义办班;严禁将办班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校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对外的应用型自考助学的招生宣传和发布 信息均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以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或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名义发布。

第四章 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搭建应用型自考网上助学平台,所有 办学单位均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助学模式开展应用型自考的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其职责对全校应用型自考的教学工作实施管理,日常教学管理按照办学主体“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办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应用型自考助学任务的各办学单位,要注重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

1.对应用型自考要做到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或聘用业务水平高的师资,选编教学辅导资料,提供实施各种教学环节所必须的教学条件,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2.要根据自学考试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方式和充分利用信息化教育教学手段,如专题讲座、专题讨论、教学观摩、小论文、探究式学习、小组学习、翻转课堂、慕课、微课,整合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实施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贯彻现代创业创新教育理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十三条 确保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用型自考的教学必须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删减和变更。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各办学单位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和各类服务。

第十五条 各办学单位要做好应用型自考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在教学结束后应将所有教学管理资料,如教学安排、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成绩登记表、课程小结和教材全部整理归档,交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保管。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是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 定,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和发放,各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领取的毕业证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收费管理和经费分配

第十七条 应用型自考助学费,由学校按照不同专业制定助学费标准,报省教育考试院和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我校应用型自考助学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收取或代收助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当年助学费收费标准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齐助学费,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开具“助学费”票据,方能注册入学。

第十九条 我校应用型自考助学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要 求, 一律缴入学校账户。计划财务处按照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办学协议、根据不同的办学类型进行收入分配,划拨相应的经费给各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结余资金滚存,年度不清零。

第二十条 为充分调动各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参与各方的职责与贡献,我校应用型自考助 有关经费管理如下:

   1.二级学院及主办院校在校内举办的应用型自考助学培训班,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其总收入减去上交省考试院生均120元/年的命题协调费、税费和主考院校的部分后,按学校统筹30%(用于非院系人员绩效再分配)、二级学院70%(用于课程建设、教材、课时费、招生宣传、班主任补贴、绩效再分配等)

   2、省考课程考试费由学生网报时在网上自行缴费,35元/科

   3.省统考考试结束后,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主考院校当次省考考试科次,划拨给学校或助学点一定经费作为考试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支付组考、管理、巡考、试题审核、制卷、登分、成绩管理等工作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学校应用型自考管理办法和要求办学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特别严重的将暂停其应用型自考助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利用学校名义对外办学者,学 校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恶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相关内容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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