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
职业技能认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认定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职业技能认定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认定规定》和《四川省职业技能认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开展的各种职业技能认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认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与政策,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业技能认定费收支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认定费收取必须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认定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二级学院、部门不能私自收取认定费。
第六条 职业技能认定费应主要用于满足职业技能认定方面的开支,职业技能认定费的90%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职业技能认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第七条 职业技能认定费支出范围
(一)办证费:指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所需要的费用。
(二)考评费:指支付给职业技能认定实操考核人员的劳动报酬。本校考评员不足,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考评员的,可在校内考评员劳动报酬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支付考评费。
(三)考务费:指支付给参与职业技能认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监考、考场布置、试卷保管、试卷运输、试卷分发、认定费收缴等人员。
(四)督考、巡考费:指支付督考、巡考人员费用。
(五)场地费:指因认定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或个人场地开展职业技能认定支付的费用。
(六)命题费:指支付职业技能认定命题人员的劳动报酬。(试题库建成后,所有具有认定资格的工种原则上在试题库中抽取试题,不再产生命题费。)
(七)阅卷费:指支付理论试卷、部分工种实操纸质试卷的评卷费。
(八)保障费:指支付给后勤、信息、财务、疫情防控等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九)协调管理费:协调上级部门对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支持,负责学院考试工作的全面领导、指挥,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耗材费:指职业技能认定实操考核消耗的实物、材料、水电费等。
(十一)设备消耗费:指使用仪器设备开展职业技能认定,产生的设备折旧费。
(十二)设备费:指根据职业技能认定工作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支出。
(十三)试卷印刷费:指认定试卷印刷、装订等费用。
(十四)差旅费:指因认定工作出差的差旅费。
(十五)其他方面支出:指办公耗材费、培训费、会务费、业务咨询费、合作交流费等。
第八条 职业技能认定劳务费发放标准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要求,按照“以考养考、以训养训,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职业技能认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质量为目的,对参与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劳务费(认定劳务标准如下)。
第九条 职业技能认定机构管理人员在节假日、公休时间参与完成职业技能认定考试相关工作的,其考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职业技能认定费支出审核程序
第十条 职业技能 认定劳务费发放程序:在完成每批次认定后,继续教育学院对参与该批次认定工作的人员核定工作量,根据职业技能认定劳务费发放标准计算认定劳务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造册报学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开展职业技能认定涉及的教材和耗材的职业工种,由各教学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耗材采购申请及清单,经继续教育学院按照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要求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签批后由国资基建处按程序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当年认定费收入情况,核算相关二级学院下一年度认定仪器设备预算,并纳入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采购及报销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列的职业技能认定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技能认定宣传、组织报名等与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相关的支出,由二级学院根据职业技能认定工作需要确定开支项目,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开支。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认定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